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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浙清协)。

英文名: Zhejiang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ZJ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单位,包括清洗保洁服务企业、先进清洗保洁设备、设施、材料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坚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精准优质服务,不断优化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企业良性互动平台,不断加强行业专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实际行动为我省清洗保洁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清洗保洁行业良好市场环境;优化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企业良性互动平台;引导会员单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树立清洗保洁行业良好形象;提升行业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长远高质量发展;

(二)承接组织省、部级课题研讨,开展清洗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清洗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新路径。推广国内外先进清洗保洁专业技术,提高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组织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及国际间、国内各地本行业的高新技术交流活动,经批准举办行业展览展销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促进行业新发展;

(四)规范浙江省清洗保洁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清洗保洁行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标准、质量标准以及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组织实施对清洗保洁企业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我省清洗保洁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六)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提供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政策等相关咨询,维护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评定企业资质、服务等级,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接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逐步将协会建设成为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能够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高质量社会组织;

(九)组织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建立行业网站,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十)编写《会刊》及时宣传行业政策、企业风采、先进人物,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教育等事业单位;

(二)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2年以上的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5年以上的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对相关专业研究的情况和成果;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 、五 、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核定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状况;

(五)督促本协会成员遵守本协会纪律,维护本协会声誉;

(六)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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